我市出台了众多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加速市场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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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拓篇
近年来,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逐渐形成了立足国内、走向世界、争创品牌的战略意识。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在生产、营销、研发和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与服务,对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市场开拓内容规定包含在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重点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境外市场开拓和境外投资等方面做出规定。
一、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新法条文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2、条文解读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存在天然劣势,因此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这就要求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即建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对各类企业统一的监管制度,并通过统一的监管部门来执行;此外,要求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即中小企业凡是负面清单管理以外的行业,都可以依法平等地进入相关市场,从而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环境。2014年宁波按照浙江省部署全力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政府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政府责任清单、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已全部实施,并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布。
3、重点政策
v《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v《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1号)
v《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
v《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
v《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46号)
二、与大企业协作
1、新法条文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条文解读
优势互补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建立协作关系的基础,表现在:大企业在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可发挥自身的龙头带动作用,搭建各类创业创新平台,与配套的中小企业开展专业分工、服务外包,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并进新格局;而小企业拥有体制机制灵活和“专精特新”发展优势,可利用比较优势为大企业、产业链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从而与大型企业建立紧密协作关系。鉴于国际成功经验,我国坚持发展大企业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形成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发展态势,带动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其成为大企业的依托和基础,最终达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目的。
宁波初步拟定《宁波市推进大中小企业互联融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将以互联平台打造、创新体系建设、产业链打造、企业能力提升、资源配置优化五大行动为抓手,加快构建形成大中小企业互联融通发展生态体系。
三、政策采购
1、新法条文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2、条文解读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购买力非常大,对企业具有极大影响力。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是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在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要求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负有预算编制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明确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扣除后再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此外,鼓励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
宁波制定出台《关于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决策部署改进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90号),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安排不少于预算总额20%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一般招标采购项目在满足正常需求的前提下,不得设定排斥小微企业和《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与优质产品目录》产品的技术标准,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等。
3、重点政策
v《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v《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四、支持出口
1、新法条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2、条文解读
随着“一带一路”和“互联网+”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但如何防范国际市场风险、促进中小企业在出口竞争中提高竞争力,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政府要积极制定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出口能力,尤其要重点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开拓国际市场中主要面临的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问题。此外,中小企业在开拓境外市场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其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信贷资金是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手段,而国家设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相关工作义不容辞。
宁波积极开展企业跨境税务风险管理培训、对外投资合作培训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培训等中小企业培训班,扶持中小企业参与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并支持中小企业转型跨境电商。此外,大力发展进出口信用保险,搭建“小微出口企业统一投保平台”和“小微企业信保融资平台”,服务中小企业“走出去”,2017年全市完成口岸进出口总额13839.5亿元,比2016年增长18.5%。
3、重点政策
v《宁波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5〕122号)
v《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4号)
v《关于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优势大力支持小微出口企业发展的通知》(甬外经贸财〔2017〕37号)
五、境外投资
1、新法条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2、条文解读
当下,中国境外投资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而境外投资要求在用汇和人员出入境方面提供便利,才能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尤其,中小企业在使用外汇方面与大企业相比劣势明显,且在参加国际合作、商业谈判、展览展销中不可避免需要人员出入境审批,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支持和倾斜。此外,要在出口能力上居于领先地位,还需要培育众多出口导向型的中小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我国出台系列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境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收购境外先进技术和最新科研成果,并购、参股境外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宁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出台《宁波市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推动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面向外贸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产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2017年,宁波民营企业出口额占全市出口总额的69.0%,与2016年同期相比增长16.5%;全市新批境外投资企业和机构220家;备案中方投资额39.1亿美元,比2016年增长11.3%。
3、重点政策
v《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v《宁波市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监督检查篇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原法基础上增加了保障该法实施的规定,以强化对法律实施的总体评价和关键性评价及相应的监督。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在第九章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重点从法律执行监督检查、发展环境评估、资金基金使用监督、对不当行政行为查处四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本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新法条文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条文解读
本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相应的被检查对象是该政府内负有中小企业促进职责的部门和受行政委托行使有关中小企业促进职能的机构、单位、组织,检查可以向中小企业、市场中介机构、与中小企业有关的个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征求意见,检查目的是保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问题为导向、以结果为导向,促进所属的各行政部门、各执行行政职能的机构切实贯彻好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在检查中若发现违法情形而没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上的具体处分规定,应当及时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经营环境。
二、第三方对发展环境评估
1、新法条文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2、条文解读
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可以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中更好地避免认知上的盲区,在工作中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合理性。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按照现行安排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要求针对委托部门和被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之间不得存在直接隶属关系、管理关系、挂靠关系、监管关系,及其它各种可能影响、干涉其出具独立专业意见的公或私的关系,委托方也不得对受托的第三方机构施加意见上的引导、限制、影响、暗示。此外,要求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在国务院层级是法定职责,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做与不做。如果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要做,委托方主体是政府,而不再是负责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并不必然与国务院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相同、对应。
三、有关资金基金使用的监督
1、新法条文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条文解读
本条所指的“企业评价”以中小企业为评价对象,评价主体是全社会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资金使用的动态评估的评估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如审计部门,也可以由政府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价、评估的对象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效果。本条第一款要求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定期组织开展关于使用效果的评价和评估的法定职责,旨在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的针对性、有效性、合理性,不构成对除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开展相同的或类似的评价、评估的排他性限制。此外,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政府内部管理和控制的责任,与现有的财政管理的规定相衔接。
四、对不当行政行为的查处
1、新法条文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条文解读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是当前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是由股东出资,是市场的主体,其经营状况如何由市场决定。政府对国有企业强行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的做法,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政府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是提供促进方面的服务,包括培训方面的服务,为中小企业营造环境、提供选择,法律并不规定这些服务是对中小企业的强制性服务,由此,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的限制,是一种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此外,本法规定的各项促进措施,在执行中若有进行强制性服务、剥夺中小企业自主选择权和财产权的,也属于“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即本法关于行为规范、权利义务、责任追究以及其他的所有规定,皆自该日起有效。此外,本法虽然没有对个体工商户做出参照执行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个体工商户不享受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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