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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8-18 阅读: 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着力打造新型产业体系

(一)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对属于“3511”产业、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和央企等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其他特别重大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一事一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二)鼓励投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及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及工业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的规定给予扶持。

(三)建设特色产业示范园。特色产业示范园是指以打造千亿级产业平台为目标,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以八大细分行业和部分优势产业为重点,以完善和提升产业链为目标,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特色优势明显、土地空间连片、布局建设集中、分工协作合理、服务配套完善、产城融合发展的专业化产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具体认定标准为:

1.行业范围。聚焦八大细分行业,适当兼顾重点优势行业,行业在国内有独特、强劲的竞争优势。

2.规模要求。示范园应从已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中择优产生,其中八大细分行业和重点优势产业的特色产业园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应分别达到20亿元和100亿元以上。

3.区域范围。选址原则上位于市级、区县(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的产业控制线范围内,空间四至范围明确,独立连片开发建设。园区规划建设面积应在800亩以上,并预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园区成片开发的分园不得超过3处,并都应在同一区县(市)或功能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且由同一投资建设主体开发运营。

4.企业主体。示范园内至少有1家及以上的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行业骨干企业:进入国内同行业规模前三位,拥有国家级知名品牌,列入省级“三名”培育试点,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示范园所在地政府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跟踪服务和对外招商。

5.投资强度。示范园建设应有较大的投资强度,八个细分行业和重点优势行业三年计划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分别不低于40亿元和60亿元,其中主导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60%。

6.运行方式。示范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县共推、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示范园应有明确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开展项目建设,并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所在区县(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思路清晰、目标明确的示范园创建实施方案,并在规划引导、财政政策、政务服务、人才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较大。

7.发展目标。示范园应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并呈持续快速发展态势,未来10年左右有望发展成为千亿级产业集聚区。示范园主导产业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应在20%(含)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规划建成至少1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2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对列入培育对象的示范园,根据签订的《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连续三年考核合格并通过验收的,由市政府颁发宁波市特色产业示范园证书及牌匾,另给予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园培育区域品牌、建设基础设施、搭建公共服务平台、补充园区产业基金等示范园发展环境建设。原则上,对于每个区县(市),市级层面重点支持不超过2个示范园,国家级开发区或功能区不超过1个示范园;对于每个行业细分领域,市级层面重点支持1个示范园。

(四)鼓励重点企业创新发展。重点企业包括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和高成长培育企业。其中:

1.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认定标准为:综合实力处于国内外同行业领先地位,规模优势明显,税收贡献突出,盈利状况良好,企业组织结构完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企业(集团)以制造业为主导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在今后5-10年内有望达到千亿级规模。②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外前列,技术创新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企业在行业和区域产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具备整合国内外产业链资源的能力。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分阶段举措,发展的主要方向为制造业和为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重心在宁波。在工业投资、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品牌建设、兼并收购、企业管理等方面有具体的针对性、可行性措施。

对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动态培育机制,每年度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完成当年度目标的培育企业(集团),根据确定的企业(集团)下属一个主体法人企业(限于市辖的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的实际贡献(限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市级财政按照每年度定比增长8%的要求(以2016年度为基数,2017年增长8%、2018年增长16%、2019年增长24%,下同),将市级财政增收统筹部分中,对其实际贡献的超额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区县(市)政府对千亿级龙头企业(集团)培育的扶持政策自行制订。

2.行业骨干培育企业认定标准: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团公司下属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原则上选择1家;②企业产值规模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增长势头良好,近两年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③对行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带动作用,建立或拥有市级及以上创新研发机构或平台,创新投入力度较大,拥有市级及以上名牌或商标;④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和分阶段目标,三年内(2017-2019年)企业技术改造投入累计3000万以上(软件与集成企业除外)、企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3%以上,产值(剔除价格因素)、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税金,下同)预期年增长目标均达到10%以上。

对行业骨干培育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动态培育机制,每年度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完成当年度目标的企业按其对财政的实际贡献定比年均增幅10%的要求,其实际贡献的超额部分,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增收统筹比例给予奖励)。连续两年未达到目标的企业不再列入培育企业名单。

3.高成长培育企业认定标准:①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且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合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②“十三五”期间有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未来三年有较大的立足于主业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均能实现较快增幅,其中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不低于20%、实际上缴税收合计增幅不低于12%;③2014年(含)以前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上一轮培育成功的高成长企业不在本次培育范围),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技术支撑保障可靠;主导产品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采用先进生产制造模式,实现产品升级换代;通过导入现代管理体系,实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④对2016年度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和实际上缴税收增速各占50%,再乘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系数(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含)的三类企业系数分别为0.8、0.9、1.0)进行排序,取前100家左右企业列入市级“高成长企业培育库”,每年按入库条件进行考核。其余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各地培育计划。

对高成长培育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动态培育机制,每年度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完成年度目标的企业,按企业对财政的实际贡献定比年均增幅12%的要求,其实际贡献的超额部分,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增收统筹比例给予奖励)。连续两年未达到目标的企业不再列入培育企业名单。

对同时被认定为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或高成长培育企业的,有关财政贡献奖励政策只能选择一种享受。对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本部及其下属绝对控股子公司、行业骨干培育企业、高成长培育企业开展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符合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可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项目补助总额30%、70%的补助。

(五)鼓励开展产业链招商。支持市场化招商,鼓励企业、机构、平台等市场主体开展招商。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发布。业智能升级


(六)实施智能制造工程

1.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3511”产业及特色块状产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市级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2.鼓励推广应用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企业首次自主研发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智能装备领域的成套装备或单台整机(部件)产品,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类产品。认定标准为:①技术先进。对于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要求通过国际查新,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于申报省内首台(套)产品,要求通过国内查新,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②产权明晰。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③设计制造及售后服务能力强。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已投入产业化应用,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④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⑤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含宁波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⑥产品已应用于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产品单价不少于一定金额(具体金额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对经认定的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制造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每项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每项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内首台(套)的产品自动列入当年度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名单,被认定为省内首台(套)的产品自动列入当年度优秀工业新产品二等奖名单和当年优质产品目录。对于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发布。

3.鼓励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发展。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是指为工业企业的生产设施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提供方案设计、系统软硬件开发、装备研制集成、工程总包等服务,且取得较好成效、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具体认定标准为: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资质的机构(包括从企业或集团内部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能为集团以外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②上年度企业智能制造工程软性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包括为智能制造项目提供软硬件工程总包技术服务、系统解决方案设计服务、装备集成技术服务、工业软件系统开发服务、大数据技术研发和实施服务等,不包括企业自身销售的标准化软件、纯外购软件),或软性服务收入加上专用装备、生产线的个性化研制收入300万元以上(不包含企业自身销售的批量化设备、纯外购成套设备),上述两项统称为“服务收入”;③已具备2个以上的典型服务案例(单台套设备定向研制或改造除外);④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社会服务资源带动能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与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装备企业等相关社会资源具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⑤具有明确的细分服务领域(行业)。

年度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七)实施制造业创新能力工程

1.建设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发布。

2.建设高水平制造业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指由市各级政府、高校院所和骨干企业牵头、根据“3511”产业体系,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等活动,通过与国内外名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规模50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以上,其中科研设备投入占60%(含)以上,且区县(市)政府已按计划投入经费支持的,经专家论证后,按其科研基建和科研设备核定的购置投入,市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和30%、最高3000万元的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其中,科研基建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各种建筑设施,包括科研楼、实验楼、实验室、实验性工厂(车间)、科研管理办公建筑等套内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不含土地购置费用和食堂、职工宿舍等配套性建筑费用。科研设备购置经费是指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并直接服务于各类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附件及软件)费用,不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运输工具和专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单件设备原值下限1万元。

各级政府主导合作共建的,对支撑和引领全市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扶持。对评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予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设计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申报资金补助的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作双方已签署合作协议;②在宁波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③建设周期原则上在3-5年内;④建设方向原则上符合八大行业细分领域;⑤被引进方原则上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⑥被引进方要有一定比例的研发人员及创新团队且必须按计划到位,派驻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研究院所总人数的1/4,且8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⑦按照协议约定区县(市)政府按计划已先期投入。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实行法人申报制,按建设周期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当年度申报的为上年度补助,申报单位先向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3.推进行业技术突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实施市“创新2025”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支持智能芯片及基础软件、高档数控机床及工业机器人、智能信息设施及产品、海洋新材料、高端金属材料、先进碳材料、高端精细化工、关键基础零部件、新型磁性材料与器件、清洁能源装备、高性能诊疗设备、新能源汽车等12个重大科技专项,优先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发布。

4.培育发展制造业领域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是指集聚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

专业化众创空间试点机构的具体申请条件为:①为已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实际运行时间满一年以上。②支持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③有集中、开放的公共研发和中试实验场地,公共使用面积1000平米以上。④拥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科研生产设备,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⑤拥有科技金融资源。通过自身设立或者与投资机构合作等方式,设立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资金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⑥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孵化企业不少于10个。

试点机构重点要开展四大试点任务:①全链条的研发服务试点,能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②专业化的招商服务试点,开展技术需求与招商方向等分析,提供专业化、精准的招商服务。③创业融资服务试点,设立种子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解决企业融资难题。④创业成长服务试点,为企业提供投资路演、产品推介、市场营销、培训辅导等服务。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业训练营、宣传推介等创新创业活动。

对列入试点机构建设计划的,在2016年底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包括中试产业化厂房与设备、公共服务平台)和科研仪器设备投入原值超过2000万元,从2017年起,新投入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按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在2016年底未超过2000万元的,在累计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包括中试产业化厂房与设备、公共服务平台)和科研仪器设备投入达到2000万元后,按2017年以来投入的30%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买、专业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期限为2017-2019年,可分年度予以补助,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支持工业创新设计发展。(1)鼓励制造企业和工业设计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发挥行业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对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2)提升“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水平,围绕设计产业化路线设置奖项,奖金总额为500万元左右。(3)鼓励工业创新设计企业参加知名工业设计竞赛活动,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奖等重大奖项的每项奖励30万元;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5万元。

(八)实施工业强基工程

1.鼓励“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是指主导产品属于我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重点领域,具有一定研发设计能力、核心制造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居同行业前列的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企业。其认定标准为:①企业装备类主导产品符合《宁波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投资导向目录》;②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属于导向目录的装备类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的50%(含)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增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③企业创新能力强,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团队,设立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主导产品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

(1)对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采购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的、符合《宁波市关键基础件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版)》(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编制)的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以下简称“基础产品”),且年度新增采购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年度新增采购额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年度新增采购额根据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和本地基础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签订的上两年采购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确定。

(2)对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围绕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或获得一等奖市级优秀工业新产品而采购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的、符合《宁波市关键基础件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版)》(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编制)的基础产品,且年度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年度实际采购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年度采购金额根据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和本地基础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签订的年度采购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确定。

同一家重点优势企业有多个产品符合导向目录、且其中有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或市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的,其上年度的基础产品采购金额不得重复计算。由属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基础产品进行评判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实际采购金额。

2.鼓励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宁波市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甬经信装备〔2017〕162号)执行。

3.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机制。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发布。

(九)实施 “制造业+互联网”工程

1.建设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包括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互联网+两创”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以及创新设计协同平台。平台认定标准为: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服务设施和专业的人才团队,并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资源带动能力;建成并运营一年以上且为我市制造业提供公共服务;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并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③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拥有与服务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④创新设计协同平台年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服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互联网+两创”平台应具有较好的资本对接、研发服务、创业辅导等创业要素保障能力,已具备10个以上创新服务案例或培育10家以上创业企业。其他五类平台的上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不包括关联企业),且公共服务收入不低于250万元,公共服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50%以上。⑤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服务企业数量、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服务满意度、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量等作为绩效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宁波市制造业+互联网重点服务平台资格。

对经认定的上述重点服务平台上两年内(不足两年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实际投入(设备、仪器和软件,不含人员工资)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平台认定后三年内,按其运行服务的绩效考评结果,每年分档给予奖励,包括考评奖励和年度新投入补助。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平台,给予考评奖励100万元和年度新实际投入20%的补助,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平台,给予考评奖励80万元和年度新实际投入15%的补助,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平台,给予考评奖励50万元和年度新实际投入的15%的补助,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

(1)对列入市级工业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指物联网技术在企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流程优化、供应链管理、产品延伸服务等各领域各环节应用的项目,包括系统解决方案和公共服务类平台)的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工业物联网应用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实际投资额,对投入(包括用于数据采集的模块和终端、通信传输模块及组网设备、网络通信和云空间租用费用以及实现人机交互、M2M管理控制的软硬件系统投入)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贯标试点企业,且年度信息化软性投入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其实施的为实现信息化和工业化在技术、产品、业务、产业衍生、管理等各个层面相互交融,达到信息化水平整体提升所开展的项目,按其年度实际软性投入额(包含企业信息化建设中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实施和监理、信息化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网络主机系统集成等费用),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其中市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标准为:①有完善的信息化工作体系,所应用的信息技术产品或关键软硬件安全、自主可控,实现在用软件正版化;②近两年企业信息化软性投入原则上应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③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以下方面取得一项及以上的实质性效果,并在行业中具有示范、推广意义: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开展精准营销和个性化服务;实施数字化设计、仿真、工艺分析,缩短研发、试制周期,提升产品质量和稳定性;实施流程优化,提升制程效率,缩短交付周期,提高物流周转水平;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实现竞争力提升。

3.鼓励大数据发展应用。(1)对于具备以下条件的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按其年度实际投入额(含数据采集仪器、内部专用数据传输网络、当年外部网络租用费、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项目实施、培训等,不含改造设备),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①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含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整理、挖掘、建模、算法、应用)进行全价值链优化。在行业中具有示范、推广意义;②有较完善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有相关数据积累,能实时采集、获取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解决和优化生产、研发、管理、营销等问题;③项目投入(含数据采集仪器、内部专用数据传输网络、当年外部网络租用费、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项目实施、培训等,不含改造设备)50万元(含)以上。(2)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完成市级下达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和典型标杆应用案例指标的,按照企业上云指标数乘以1800元给予奖励。完成企业上云指标,但未完成典型标杆应用案例指标数的,按照企业上云指标数乘以1300元给予奖励。未完成年度企业上云指标数的,不予奖励。(3)对评上省级优秀云服务平台、云应用服务商,参照省政策给予奖励。

(十)实施制造业人才提升工程。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关于深化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的意见》(甬党办〔2016〕48号)、《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培育“港城工匠”的实施意见》(甬总工〔2016〕66号)等规定执行。

(十一)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程

1.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

2.鼓励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计划,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以上培育试点示范的制造业“三名”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本市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和5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其中市级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认定标准:(1)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行业前10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技术与生产工艺先进,单项产品销售规模较大的企业;(2)列入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3)企业制订并实施单项冠军培育发展方案,并取得以下成效之一的:①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已居国内行业第一或在培育期间达到第一的企业;②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行业前三,且企业近两年销售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十二)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支持企业加大对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的投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示范和淘汰落后产能等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发布。

(十三)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工程

1.鼓励标准创新。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质联发〔2017〕2号)的规定执行。

2.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4〕32号)的规定执行。

3.鼓励参与品牌认证。对新获得制造业领域的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制造业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浙江制造”品牌、“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或牵头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十四)促进金融要素向制造业优化配置

1.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宁波市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金办〔2015〕43号)、《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甬金办〔2016〕27号)等规定执行。

2.支持“3511”产业优势企业开展并购。行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主要包括股权并购项目、资产并购项目、合并(兼并)项目等(不包括关联企业的兼并重组内容)。其中:股权并购项目,是指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股权或向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项目;资产并购项目,是指通过购买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宁波行政区内进行运营生产,已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并已完成资产权属变更的项目;合并(兼并)项目是指支持一家或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市另一家现存企业或在我市新设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我市依法合并(兼并),且被合并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项目.

上述三类兼并重组项目,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给予并购金额5%、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①在项目申报期完成重大企业并购项目,实施并购的企业符合“3511”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行业领域具有技术、品牌、资本、市场等方面有较强优势。其中工业企业申报期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②一次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的企业,且并购金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③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绝对或相对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④被并购企业在被并购前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应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⑤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

(十五)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引发<宁波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引>的通知》(甬土资办发〔2017〕38号)等规定执行。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等按照《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甬两创办〔2017〕1号)的规定给予扶持。 

(十七)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十八)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财务指标以专项审计报告、税务或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十九)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同一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补助需延续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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