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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22 阅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以下简称两创示范),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市级财政支持我市专项用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融资环境改善优化、创业创新活力提升、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创业创新环境构建等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创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两创办负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并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负责牵头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预算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以下简称空间载体是指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的物理空间,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海创基地)、特色产业园、制造业+互联网载体、雁巢空间等。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类空间载体的类型,按照小微企业的使用面积、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投入、对小微企业租金减免额度等绩效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每年按类择优评选若干空间载体按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补助。从2016年1月1日起,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表彰的空间载体,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发挥财政资金在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激励作用,改善小微企业服务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支持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或行业内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查询、人才引培、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创业服务、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对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不含土地费用以及办公场所租用、建设费用)、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年度项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制定《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鼓励小微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技术创新服务、财务指导、法律服务、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服务、创业服务和信息化服务等服务,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鼓励入驻服务券平台的服务机构创优创新。按照服务小微企业数量、服务价格、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通过网络投票、专家评审等方式,全市每年评选30家小微企业优秀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3.构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重点支持市本级联动区县(市)结合地方特色支柱产业实际,建设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预警平台、知识产权商品化运用与保护孵化基地、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与保护第三方平台等一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平台。按照平台实际投入支出、结合知识产权运用成效,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助。组织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培训、重点产品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与预警研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条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改善优化

1.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按当年动态补助率给予基础业务风险补助,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基础业务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达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3亿元及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5亿元及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对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当年日均余额比上年度增加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增加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增加3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对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开展为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

2.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设立市级政府融资担保代偿基金,对工业小微企业单户融资300万元以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市级政府、金融机构按4:4:2的比例分担。

3.支持小额贷款及融资租赁企业为小微企业服务。根据各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贷款季末平均余额,按不高于3‰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根据各融资租赁企业上年度新增宁波市内小微企业租赁额,按不高于2%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小微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按一年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实际计取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创业创新活力提升

1.鼓励青年大学生在甬创业创新。对2016年1月1日后在宁波创业并带动就业的青年大学生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2.鼓励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或企业落户宁波。支持举办市级及以上规模的各类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对报经市两创办同意的可给予一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和市内外各类赛事获奖项目,落户宁波并带动就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支持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对申请注册境外商标并被核准的,包括按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且一次性注册五个国家(地区)以上,或通过单一国家(组织)注册方式提交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收购国外注册商标品牌的,按每个国外品牌商标实际支付收购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1.鼓励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每家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奖励。对被评为宁波市年度“个转企”创业之星的,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被评为行业转型升级之星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鼓励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年度省级、市级新上规模企业“创业之星”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和列入市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培育梯队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

3.鼓励“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在线支付等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贸、农产品流通、对外贸易、生活服务等传统行业,推动多业态融合发展。每年认定一批以“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创新创业企业,结合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性,对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且相比上一年度增幅不低于30%,同时对企业研发投入、商业模式、行业整合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给予入围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鼓励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对我市备案的创新型初创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利税总额年均增幅、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总收入比例等指标,每年选择300家作为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从2016年起连续三年,对获得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用于研发创新所必需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委托外单位的检验或测试费用以及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支出。

第十三条  支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1.完善小微企业科技成果吸纳转化机制。对于直接引进购买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以及委托高校院所或研发型企业共同进行技术研发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且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已超过5万元(含)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或技术难题竞标活动实现技术交易的,再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激励补助。

2.完善小微企业贸易便利化机制。对在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一般出口服务平台”备案登记,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市域内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通过宁波跨境电商一般出口模式试点平台实现年销售总额10万美元以上的(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按其相应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8万元,其中按年销售总额和包裹个数各50%的权重计算综合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年补贴总额上限提高至20万元;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自主境外品牌销售,且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20万、30万的奖励;对提供电商代运营、公共海外仓、电商咨询策划、综合服务等电商服务的企业,年服务收入达到100万以上,按照服务收入5%以内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小微企业提升信用水平。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小微企业积累信用资产、提升信用能力、引领行业信用示范,每年认定一批市级“信用示范小微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建设。

1.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4号)等相关扶持政策。

2.支持我市“两创示范”门户网站、“两创示范”监测系统和相关平台的建设及维护,支持“两创示范”专家库及决策研究机构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评审论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标准从高、不重复奖励或补助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两创办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相关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等因素,确定各类支持方向的年度预算规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规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

(一)通知。市两创办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申报。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由所在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所在区县(市)两创办初审,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审核。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可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必要时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四)确定。项目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报市两创办审核确定。

(五)公示。各项目支持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经审核确定后,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市“两创示范”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两创办会同市财政局建立项目申报以及专项资金跟踪管理系统,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定期向财政部等五部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及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项目和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申报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补助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两创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执行期为财政部等五部委确定的两创示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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