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以下简称“两创示范”),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和《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甬两创办〔2017〕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券是指用于补助小微企业购买入驻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网上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券平台)的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服务券的资金来源为我市“两创示范”专项资金。在我市两创示范期内,共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用于服务券。服务券不得转让、买卖和质押。 第四条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创办)是服务券的主管部门。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服务券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服务券的发放、兑付、检查及使用结构调控等管理工作。市两创办以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服务券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建设运营单位承担服务券平台的设计开发、技术维护,并协助做好服务券日常运营工作。 第五条 服务券平台与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协同。 第二章 服务券使用对象、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 服务券使用对象仅限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2.正常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3.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第七条 服务券使用范围应属以下领域: 1.人力资源服务。重点支持人力资源培训和引进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 2.技术创新服务。重点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技术创新服务,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智能制造技术咨询等智能制造服务。 3.财务指导。重点支持税务筹划咨询、资产评估、代理记账、汇算清缴、财务审计、征信服务等财务指导服务。 4.法律服务。重点支持法律咨询、法律诉讼、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理、公证等法律维权服务。 5.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政府(国有)投资项目采购、外贸代理等市场拓展服务。 6.管理咨询。重点支持企业经营诊断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能源评价、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和安全社会化管理等服务。 7.检验检测认证。重点支持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卫生与安全体系等认证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国内外产品认证服务。 8.知识产权服务。重点支持专利代理、专利维权、商标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等知识产权服务。 9.创业服务。重点支持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商事代理、场地出租、承办创业活动等创业服务。 10.信息化服务。重点支持企业提升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开展企业智能管理和智能服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和信息安全服务。 11.市两创办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服务券使用额度。每家小微企业年度使用服务券额度不高于5000元,且每笔服务交易的服务券抵用额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对列入我市“小升规”培育库、且运行监测数据报送有效的小微企业,年度使用额度增加至1万元。对采购智能管理、智能服务的小微企业,年度使用额度增加至2万元。 第九条 服务券的使用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当年小微企业未使用的服务券额度结余,在服务券有效期届满或该年度服务券资金总额不足时自动作废。 第三章 服务券注册、使用和兑付 第十条 服务券注册是指小微企业在服务券平台申请成为服务券使用对象的过程,包括: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服务券平台提出注册申请,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上年度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人数证明材料。 2.服务券平台对注册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形式预审,经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确认资格,核定企业年度服务券使用额度。 3.服务券平台对已确认资格的小微企业及时做好小微企业账号启用、开通通知等使用初始化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券使用 1.小微企业通过服务券平台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发布的服务产品(项目)、签订服务电子合同、生成服务订单; 2.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通过服务券平台提交小微企业进行满意度评价; 3.小微企业对服务机构作出满意度评价后,可通过服务券平台申请服务券额度抵扣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服务券兑付 1.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券平台提出服务券兑付申请。服务券兑付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上传开具给小微企业的除服务券抵扣金额外剩余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图片; (2)提供开具给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服务券抵扣服务项目金额的汇总增值税发票原件及汇总服务项目清单。 (3)服务券平台对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服务评价进行有效性形式预审,汇总服务券兑付金额,报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 (4)经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并在市“两创示范”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两创办同意,由市财政局下达服务券兑付资金拨付文件。 (5)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办理服务券兑付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服务券原则上每季度兑付一次。 第十四条 服务券平台做好服务券资金的流向监控。 第四章 服务机构入驻管理 第十五条 入驻服务券平台的服务机构条件 1.宁波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不少于1年的企事业服务机构; 2.提供的主要服务产品符合服务券使用范围,且具有开展相应业务的服务资质; 3.服务对象应以小微企业为主,上年度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不少于20家次; 4.接受市两创办对服务券有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入驻是指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入驻服务券平台的过程,包括: 1.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服务券平台提出入驻申请,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从事相应服务领域的资质证明; (3)上年度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记录清单;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服务券平台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形式预审,报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3.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等形式,确定入驻的服务机构,经公示后,报请市两创办审定、公布; 4.服务券平台根据市两创办公布的机构名单,及时做好服务机构的账号启用、服务产品(项目)发布、开通通知等使用初始化工作。 第十七条 已入驻的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经服务券平台报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市两创办核定后,即予公告清退: 1.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2.经核实确认,年度累计不满意评价率达20%及以上的; 3.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4.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两创办对服务券的使用加强监督,对服务券的使用和兑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小微企业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补助资金,并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两创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执行期为财政部等五部委确定的两创示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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