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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
编辑: 宁波市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7-11-02 阅读: 次

       近日,市经信委会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并安排了不少于2亿元资金用于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

背景

1.《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出“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明确要求“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指出“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采用奖励形式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给予支持,是贯彻落实国家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的相关文件要求的具体体现。


2.《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是甬政办发〔2016〕190号文件和甬两创办〔2017〕2号文件的重要配套政策。

       去年12月,我市出台《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市场创业活力倍增工程,“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培育创业创新新四军”。此外,今年3月出台的《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甬两创办〔2017〕2号),明确提出“鼓励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或企业落户宁波。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和市内外各类赛事获奖项目,落户宁波并带动就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是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普通创业者创业梦想,提升我市创业创新活力的有力方式。



3.《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是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具体举措。

       当前我市创业扶持政策主要面向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对普通创业者的扶持力度相对不足。《实施办法》立足帮助有创业梦想的人实现创业梦,只要创业项目具有一定创新性均予以奖励扶持,可有效激发普通创业者创业热情。同时,《实施办法》充分考虑初创企业需求,对创业项目的扶持阶段从快速成长或成熟阶段前置至初创阶段,对实际经营且带动就业满三个月并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创业项目即给予奖励扶持,政策效应从“锦上添花”转变为“雪中送炭”。另外,《实施办法》扩大奖励扶持覆盖范围,面向全国各类大赛获奖项目、高层次人才项目及其他创业创新项目,广撒网、严甄选,预计可吸引约一千个优秀项目落户宁波。


政策简要解读

01

什么是优秀创业创新项目?

       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实际经营且带动就业满三个月,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带动就业人员的认定以企业名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人员为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以其他代理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计入带动就业人员数量。

02

奖励资金来源及规模

       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在两创示范期内,共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用于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

03

对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的奖励标准

(1)对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入围总决赛,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对总决赛中获奖项目(包含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参加地级市(含)以上人民政府、省级(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入围决赛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奖励。对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15万、10万元资金奖励。


(3)对参加地级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获奖项目(包含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


04

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的奖励标准

(1)对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取得高级职称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3)对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4)对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05

对其他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的奖励标准

(1)对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5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风险投资的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20万元资金奖励。


(2)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提出的“3511”产业体系和我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聚焦的9大产业,或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其他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5人、7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15万、20万元资金奖励。

06

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的管理

       市两创办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两家及以上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的日常管理与运作。


07

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具备条件

(1)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满三年,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其中专职从事创业服务或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2)具备政策咨询、创业辅导、创新支持、项目孵化、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招引、市场拓展等四种以上相关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服务创业项目或企业80家以上;


(3)具有创业创新类项目引进、评审及辅导能力;


(4)拥有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创业创新载体运营经验优先。


08

第三方管理机构主要工作任务

(1)完成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户任务;


(2)面向全国创业创新载体、平台、服务机构及创业团队宣传推广我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政策,政策执行期内至少举办不少于2次宁波市外的政策宣讲会;


(3)积极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合作,引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促进项目落地宁波;


(4)每季度对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和实地调研,形成项目初审和实地调研报告,并做好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审核及专家评审的组织工作;


(5)为落地创业创新项目提供创业服务,对已获得奖励资金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进行入库培育管理和跟踪服务,组织入库企业每半年报送生产经营数据,并形成入库培育项目发展报告;


(6)做好优秀创业创新项目网上申报平台系统维护工作;


(7)做好市两创办交办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管理与运作其他事项。

09

第三方管理机构服务经费拨付标准

(1)对市外引进创业创新项目,按项目奖励资金总额10%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2)对市内创业创新项目,根据累计项目奖励资金总额完成情况拨付服务经费:


       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奖励资金总额3%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3000-6000万元(不含)的,超出3000万元部分按照奖励资金总额4%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6000-10000万元(不含)的,超出6000万元部分按照奖励资金总额5%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超出10000万元部分按照奖励资金总额6%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10

市外引进创业创新项目类别

       主要指非宁波市户籍人员、宁波市户籍在外地就业人员、非宁波市户籍在宁波就学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宁波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等四大类人员在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11

项目申报及评审流程

(1)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项目在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并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员工社保缴纳证明、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获奖证明等相关申报材料;


(2)项目评审:第三方管理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实地调研,每3个月汇总向市两创办提交初审和实地调研报告,市两创办每3个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


(3)公示:经市两创办审核及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市“两创示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12

项目奖励资金拨付方式

(1)奖励资金10万元及以内的一次性拨付;


(2)奖励资金10万元以上的分两次拨付,首期拨付奖励资金50%,自首期拨付奖励资金满3个月,仍正常经营且带动就业人员未减少的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能正常经营或带动就业人员减少的取消剩余资金奖励;


(3)为鼓励创业创新,对创业创新失败的项目,不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13

奖励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跟踪和服务机制:获得奖励资金企业须在两年内,每半年通过网上平台填报生产经营数据;


(2)奖励资金主要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3)对第三方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第三方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业创新项目收取费用。市两创办加强对第三方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创业创新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违规处罚:管理机构、服务机构、项目申报主体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享受资金奖励资格,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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