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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工业用地保障

全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35%用于工业(其中5%用于小微企业),原则上供应于市重点工业聚集区。对纳入我市“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优先进入市级项目用地储备库,并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面积超过20公顷的重大项目用地,原则上一次性规划预留,根据建设需要和用地情况考核,分期用地报批和供应土地。

2.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

对纳入我市“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属于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用地, 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同时,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3.实现土地精准供应

严格产业项目准入管理,制定和发布产业用地指南。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产业用地,需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开发园区委会依法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明确设置理由、具体内容、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

4.加强产业用地供后监管

对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产业用地,要严格实行分阶段权证管理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单位签订产业用地投资监管协议,实施履约监管。强化产业用地供后联合监管,对项目开竣工和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单位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确需退出的产业项目用地,必须按照产业用地投资监管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转让。产业用地供后监管由属地政府具体负责。

5.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

对工业用地通过再开发转变为商服和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从其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资金,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政策规定使用。制定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操作办法,开展国家土地二级市场试点,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的通知》(甬党办〔2016〕8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52号)精神,加强土地要素精准保障,全面推进宁波 “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振兴我市实体经济,特制定相关用地配套政策。

二、政策创新点

1、明确政策支持范围

凡是纳入甬党办〔2016〕84号文件提出的我市“3511”新型产业体系目录,且进入《宁波市重点工业集聚区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35个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的项目用地,均适用本文件规定的用地政策。

2、强化新增建设用地保障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纳入我市“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优先进入市级项目用地储备库,并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面积超过20公顷的重大项目用地,原则上一次性规划预留,根据建设需要和用地情况考核,分期用地报批和供应土地。 

3、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

对纳入我市“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属于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用地, 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同时,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4、实现土地精准供应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产业用地,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开发园区委会依法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明确设置理由、具体内容、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

5、加强产业用地供后监管

对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产业用地,要严格实行分阶段权证管理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单位签订产业用地投资监管协议,实施履约监管。强化产业用地供后联合监管,对项目开竣工和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单位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确需退出的产业项目用地,必须按照产业用地投资监管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转让。产业用地供后监管由属地政府具体负责。

6、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

对工业用地通过再开发转变为商服和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各区县(市)应从其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资金,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政策规定使用。市国土部门牵头开展国家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制定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操作办法,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三、申报条件或途径

1、符合市经信部门“3511”新型产业体系目录;

2、进入《宁波市重点工业集聚区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35个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

3、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开发园区委会可依法提出差别化用地政策需求,由各区县市国土部门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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