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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标准创新

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牵头组织实施市级“联盟标准”的单位,分阶段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

2、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提名奖300万元)和200万元(提名奖150万元)、100(提名奖20万元)的补助。

3、鼓励参与品牌认证

对新获得制造业领域的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制造业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浙江制造”品牌、“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或牵头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一、政策背景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为推进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对积极参与质量品牌标准提升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补助内容与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提名奖300万元)和200万元(提名奖150万元)、100(提名奖20万元)的补助。

(二)对新获得制造业领域的制造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浙江制造”品牌企业或牵头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三)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级别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超过部分每项按该级别标准的50%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对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牵头组织实施市级“联盟标准”的单位,分阶段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工业标准化补助

1、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等复印件;

(2)《宁波市工业标准化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证明材料

(1)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已发布的国际标准文本(原文和中文)和有效证明材料。

主持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或公告。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持制(修)订标准”的证明。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2)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市级制定推广“联盟标准”标准化重点项目:国家标准委、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标办下达的立项文件、项目验收报告等。

(二)政府质量奖奖励

获奖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政府质量奖通报表彰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提升专项资金

1、“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

2、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单位申请资金补助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示范区验收通过报告或命名文件复印件,通报表彰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工业标准化补助

1、登记。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标准立项、批准筹建之日起30日内将立项或批筹文件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地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将登记汇总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市工标办。

2、申报。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申报材料报市工标办。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

3、 初审。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工标办。

4、审议。市工标办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补助的单位、项目和金额进行审议,确定拟补助单位的名单与金额。

5、公示。拟补助单位名单与金额通过市质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6、资金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工标办与市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补助文件,安排资金拨付。

(二)政府质量奖奖励

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直接下达。

(三)质量提升专项资金

1、登记。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自导入(改进)开始之日起向所在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登记,各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汇总后按季报市质量强市办;其他项目自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向质量强市办登记。

2、申请。各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在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由各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初审后(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组织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送市质量强市办。

3、审议。市质量强市办组织材料审核,经集体评议后,确定拟补助单位的名单与金额。

4、公示。拟补助单位名单与金额通过市质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5、报批。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质量强市办汇总上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资金下达。根据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由市质量强市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文件,安排资金拨付。

政策解读联系人:王琪娟87025216(工业标准化补助)

戴基钢87878623(政府质量奖奖励、质量提升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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