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问: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哪些企业?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期企业。

    一、创业投资企业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至少有3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3000万元以上;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初创期企业条件

    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其条件为: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4、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新一代通信技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符合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企业。

 

    政策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1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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